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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8〕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巴各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助学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助学基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贫困家庭子女助学工作要求,自治县设立了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为全面加强对助学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县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理事会,其人员组成如下:
  名誉理事长:张笑寒    县委常委、自治县常务副县长
  理 事 长:李建勇    县委常委
  副理事长:薛著高    县教育局局长
  张建辉    县财政局局长
  李建红    县监察局局长
  理  事:卡买力    县民政局局长
  吴享豪    县扶贫办主任
  徐艳清    县审计局局长
  赵 丽    团县委书记
  帕塔木    县妇联主席
  杨净山    县残联理事长
  肯杰别克   县教育局纪检书记
  任 选    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主要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薛著高同志兼任。
  二、评定等级
  评定等级以县统计局数据为准,家庭年人均收入在700元以下的评定为特困学生,家庭年人均收入在700元-960元之间的评定为贫困学生,家庭年人均收入在960元-1200元之间的评定为一般学生。
  三、资助(贷款)对象
  资助(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巴里坤户籍,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接受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大学教育(国家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的在校特困、贫困学生;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就学子女;
  3、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4、革命烈士家庭就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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