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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审批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国资委、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县国资委、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固定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财政、监察等部门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国资委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财政、监察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县国资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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