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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四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3、科学合理,优化产业结构。
  4、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县国资委对要求配置的固定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除国家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会同县国资委审核资产的存量,提出拟购置固定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县国资委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县国资委根据各行政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主管部门根据各事业单位资产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县国资委审批。
  (四)经县国资委审批同意,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国资委,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县财政局批准后购置。
  第十九条 对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主权转让及主权核销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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