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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代表县人民政府行使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对各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固定资产购置和出租、出借;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等。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如服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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