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副本;
(四)有关拆迁、土地征用的协议合同;
(五)与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县税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开具《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证明》。
第八条 县建设部门或其他审批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时,应先查验施工单位是否取得《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证明》,未取得该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含个人业主)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向施工单位索取适用于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管理的《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或《新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含个人业主)在预付每笔工程款时,依据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开具已完工程量完税发票付款,否则由县税务部门从施工方缴纳的税收保证金中划扣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含个人业主)和施工单位为一体的单位和个人(即自建自用、自建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第五条报送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工程竣工后报送工程竣工决算书的单位和个人(收款方),无论以何种方式收取工程款都必须向建设单位开具《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建设单位以此作为付款凭证。
第十三条 自建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含自行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购买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新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等各种价款在内;实行包工不包料工程结算方式的应含建设方提供的材料物资和其他工程用款项。实行自建自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计价;自建后对外销售的或自建自用中途改为对外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由总承包人为税收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