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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巴政办〔2008〕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加强自治县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0号)和地区行署《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的通知》(哈行办发〔2008〕56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对县各有关部门和各行政执法单位有效期已满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换发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各有关部门、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并报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核发,同时由领证机关将持证人员名册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备案。
  二、县各有关部门、各执法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规章授权的组织)于2008年7月14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领报告。各部门(单位)在提交申领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本部门、本单位的“三定”方案,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申领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人员名册(含电子版)。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上级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核发。由领证部门将持证人员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含电子版)。
  四、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继续使用行政执法证件,并由领证部门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含电子版)。
  五、根据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均需经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执法证件。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应离岗学习或调整岗位,不得上岗执法。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不按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的人员;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合同工、临时工,不予确认执法资格,不核发执法证件。对持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其它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导致的行政复议案件,视为无证执法和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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