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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巴政办〔2008〕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县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和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自治县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地区党政主要领导人在自治县的公务活动;
  (二)自治县党政主要领导人重要公务活动;
  (三)著名外国友人在自治县的外事活动;
  (四)县域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民族宗教等重要活动或公益性活动以及重大集会、会展等活动;
  (五)县域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
  (六)其他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各乡镇场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档案局按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指导本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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