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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2008〕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驻巴各单位: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工作,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根据自治区、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精神,以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认真清理纠正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住房基本保障问题,推动自治县集资建房工作健康发展。
  二、规范清理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
  2、各乡镇场区
  (二)清理对象
  1、重点是领导干部;
  2、干部和职工。
  三、清理内容
  (一)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二)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三)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四)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五)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六)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七)以委托代建、联建等方式集资建房,变相降低集资建房价格的;
  (八)将单位集资建房变相转为商品房,以规避政策审查和相关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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