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擅自决定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或更改报销比例的;
(四)其它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一)将未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列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二)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和使用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的;
(三)使用自费药品、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没有实行告知签名或比例控制措施,且没有按规定比例报销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五)不执行医疗规范和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六)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七)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合管局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给予通报: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处方等虚报冒领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四)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06年12月15日印发的《
印江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实施方案》(印府发〔2006〕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补偿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
一、特殊检查项目
1、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及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脑地形图以及其他收费在1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仪器检查项目。
2、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特殊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腔镜手术、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
3、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
4、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