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参合人员凭合作医疗证在县内可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不设置转诊程序;外出务工、出差、探亲(转诊)的参合患者在外地患重病应在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才能报销补偿。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一)补偿范围: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因病住院产生的医药费, 包括药费(规定目录用药费用)、床位费、输液费、护理费、诊查费、手术费、输氧费、规定可报销的耗材费、常规检查(B超、心电图、X光片)、常规化验及生化检验等基本医疗费用。
(二)不可补偿范围:见附件1、附件2。
第二十六条 申请补偿所需材料:
(一)参合人员合作医疗证。
(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处方及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出院小结、住院医药费用总发票等相关疾病证明资料。
(三)参合人员在县外住院须由自己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必须将所住医院费用一日清单及相关病情证明材料、诊断证明和住院医药费用发票等报帐资料于当年送往户口所在地合管站初审,待县合管局复审后即可按规定比例到户口所在地合管站进行补偿,否则不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补偿比例及限额:
(一)门诊医药费用:实行现场直接减免。
1、凡参合人员,因病持证到本户口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均免收挂号费,门诊医药费现场减免报销,减免的最高限额以家庭帐户余额为限。
2、参合人员在其户口所在乡镇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实行门诊统筹给予补偿,补偿比例为60%,封顶金额为每人50元/年。
(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
1、在本县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60%比例报销。
2、从本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县外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50%的比例报销。
3、自行在县外县级以上(含县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30%比例报销。
4、每人每年度累计最高封顶报销金额为20000元。超出最高封顶报销金额或大病费用补偿后仍然因病致贫、返贫的,在每年度末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可进行二次补偿(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县合管委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可适时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和二次补偿标准。
第二十八条 补偿程序:
(一)门诊医药费用。实行户口所在地当场减免。医疗机构凭参合人员就诊处方和门诊报销补偿登记册及发票呈报当地合管站初审,每月一次统一到县合管局审核报销。
(二)住院医药费用。住院费用先由参合患者全额垫付,出院时凭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疾病证明书、处方及住院一日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总发票到所住医院的合作医疗现场减免窗口按比例现场补偿报销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填报补偿表册(有患者签名),并附相关材料,到当地合管站进行初审,再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到县合管局统一核准报销本医疗机构参合人员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到县合管局核报。补偿工作实行月报制,每月1-5日为上月资料报送时限,跨月不予办理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