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参合人员每年缴费一次,实行缴费领证(年审),持证就医。凡间断年度不继续缴费者,不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中途不办理退补手续。
第四章 筹资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三部分构成。
鼓励、倡导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捐助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六条 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缴,同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及时转入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专户。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全县统筹,在县农村信用联社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做到资金封闭运行,收、管、支三分离。同时在划拨基金时实行双印鉴制,既要加盖财政部门的印鉴,还必须加盖合管局的财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局按照“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年终应及时编制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合管委确定。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家庭帐户基金、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第五章 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分配使用:
(一) 参合人员缴纳的参合金,记入家庭帐户,用于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但不能充抵下一年度的应缴费用。
(二)总参合资金按比例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资金,用于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
(三)建立二次补偿制度,针对超出补偿封顶线的或大病费用补偿后仍然因病致贫、返贫的,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可给予一定的二次补偿。
第二十一条 医药费用补偿标准为先剔除合作医疗不能报销的部分金额后,再按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分比例补偿。
第二十二条 参合人员必须到县合管局确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医疗机构或县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才能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补偿待遇。
第二十三条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一律实行现场减免,住院或门诊统筹医药费用必须到县内乡级以上(含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才能现场减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