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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四)全面落实农民自产自销酒的区域限制销售制度。大力加强农民自产自销酒的监管,严厉查处超区域销售行为。到今年年底,对超区域销售自产自销酒的查处率达到100%。
  (五)建立健全酒类监管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要根据整治方案的要求,做好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到今年年底,酒类生产、流通管理机构持证执法率达100%。
  三、部门主要职责
  1、县商务局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工作。按照酒类销售许可制度要求,负责全区酒类销售许可的审批和实施;认真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执行工作,牵头协调各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我县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秩序。
  2、县质监局和经贸局负责对白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3、县工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酒类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清查,重点检查经营者是否合法经营,是否销售假冒仿冒商品,是否有商标侵权和经销三无产品情况,对无照经营、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傍名牌和制售伪劣酒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4、县卫生局负责对白酒生产经营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5、县乡企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企业酒类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
  6、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中,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工作部门要通过学习动员、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办法》。同时,抓紧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全面检查阶段(8月11日--9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工作部门要对辖区内酒类生产、销售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等进行清理,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实施备案的发给备案登记证,并建立管理档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日--11月2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工作部门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专项整治。对与《办法》规定不符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查处,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自查总结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工作部门,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发现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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