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受理申请。由最低收入家庭持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有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正式提出,并填报由自治县建设局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材料审核。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初审,初审通过后送自治县建设局,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确认;
(三)公示登记。经自治县建设局复审通过后,在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管所和新闻媒体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无异议的,则予以登记;
(四)轮候配租。已登记户按其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解决。已取得廉租住房承租权后,其原先租住的直管公房由自治县建设局收回,继续用于廉租住房调配。
第四章 补贴、减免与安置
第二十条 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家庭住房使用面积16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
实物配租由自治县建设局根据拟分配家庭和可分配住房的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住房使用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发放。
经审批同意租金核减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使用面积在控制标准范围内的,按我县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30%缴纳租金。超出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按我县公有住房标准租金的30%缴纳租金。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在3个月内承租适当的普通住房,在与房屋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自治县建设局审查,经自治县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自治县建设局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按季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给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由其所承租房屋的产权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予以租金减免。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实行一次性安置制度。
经批准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与自治县建设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且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应将自有私房或承租的公房交自治县建设局安排实物配租。
申请人家庭拒绝配租安排的,可重新轮候;无特殊正当理由两次拒绝的,取消其廉租住房配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