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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自治县建设局负责本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指导、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
  自治县财政、民政、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政府出资建造、购置的廉租住房,专项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拥挤户、困难户等。
  第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来确定。考虑目前总体租金水平和承租人承受能力,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当年度公布的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一半收取。

第二章 资金和住房来源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自治县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以及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经费等廉租住房管理有关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自治县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依职责对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购买、建设廉租住房所涉及的税费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购买、建设、合理确定年度计划,应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以新建廉租住房为主,以收购普通住房、经济适用房为辅。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四条 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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