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核发至住房困难户家庭。
五、租赁住房补贴申请程序
城市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可向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现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或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峨岭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再报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三)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审核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局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领取手续。
六、租赁住房保障程序
(一)经审核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对象按县建设局发出的《办理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参加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住房补贴的对象应按通知要求自行到市场寻找适合的房源,议定房屋租金超过核定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补贴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贴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生租金补贴。
(三)租赁住房补贴对象与房屋出租人须签订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凭《房地产租赁合同》到房管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然后持己登记备案的合同到县建设局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及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县建设局按指定的银行将租赁住房补贴款存入补贴对象的银行帐号。
七、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2007年的租赁住房补贴在县财政局划拨县廉租住房资金支出专户中列支。
八、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已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二)租赁住房补贴管理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租赁住房补贴工作中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方案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方案由自治县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