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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起诉的传销案件,及时依法审理,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依法从快批捕、审查起诉,积极做好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查办放纵传销行为的职务犯罪,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自治县委宣传部、文广局:指导新闻媒体加大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宣传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取得的成果,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传销伎俩和惯用手法,提高广大群众识别和自觉抵制非法传销的能力。
  自治县监察局:对政府职能部门贯彻落实《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依法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自治县财政局: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经费保障。
  自治县商务局:严把直销企业市场准入关,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日常监管,共同维护好直销市场秩序。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自治县经贸局:加强企业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杜绝本县产品流入传销渠道。
  自治县教育局:指导全县各级学校开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提高师生对传销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防范和抵制传销活动的能力,防止传销活动进入校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的群防群治工作。
  自治县民政局、交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职责,积极参与清查传销组织和人员,并配合公安、工商做好传销人员的遣送工作。
  自治县国税局、地税局: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配合工商、公安机关查处传销活动中涉税违法行为。
  自治县建设局: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等级备案,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制定房屋出租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传销活动进行依法查处。
  自治县供电局:根据县打击传销、规范直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需要,及时介入,对认定是传销窝点的房屋采取断电措施,待房屋出租主接受处罚并保证不再将房屋租给传销人员后,方可恢复供电。
  自治县工会:负责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县农民工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县农民工识别传销和抵制传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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