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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 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四)灾民生产恢复重建。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分级负担。县人民政府要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进行分级负担。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在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上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1、不得搞平均分配;
  2、不得截留、挪用;
  3、不得实行有偿使用;
  4、不得向无灾区划拨资金;
  5、不得用于建设“形象”工程;
  6、不得用于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外的其他行政开支;
  7、不得用于扶贫支出;
  8、不得用于提取周转金;
  9、不得用于抵扣灾民的上缴提留款和各种税费;
  10、不得用于交通事故、治安事件等非自然灾害救助;
  11、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四)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安排春荒、冬令救助资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拨款文件后,应当在5日内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将救助款发放到灾民。
  第八条 安排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县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上级民政、财政部门拨款文件后,应当在2日内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日内将救助款发放到灾民。

第三章 救灾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救灾资金的申请:由有关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救灾资金使用报告,在报告中,必须如实说明灾害损失程度,有关部门已采取和准备采取的救灾措施,下一步救灾工作存在的困难。报告不按规定或这虚报、瞒报、假报,一经查实,县人民政府一律不予安排救灾资金,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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