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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8〕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印江自治县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使用效益,做好灾区重建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和维护灾区稳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政府接收的捐赠或者募集的自然灾害救助物品和用于灾后重建的物品。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和严格管理使用救灾资金。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具体使用和安排。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和调度。
  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救灾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救灾资金的分类:(一)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特大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解决灾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无力克服的临时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因灾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二)春荒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每年3至5月和一季度作物期的3至7月期间灾民口粮及缺衣少被和治病救济;(三)冬令生活救济资金。用于补助每年12月至次年2月底期间的灾民口粮及缺衣少被和治病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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