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试点整合的资金以项目为支撑。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一经批准,由主管部门组织和管理,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不得调整和改项,更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试点整合的资金县级报账管理操作程序:
(一)请拨资金。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已批准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报“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进行项目公示公告,正式实施项目,开始请拨资金。首次预付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二)首付资金用完后,由施工单位提出报账请款申请,填制《印江县整合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并附有效报销凭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整合试点办审批后予以报账。
(三)第二次请拨资金。第一次请拨资金报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整合试点办审批后按第一次请款程序请拨第二批资金。
(四)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最后一次报账必须扣留工程总投资10%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拨付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整合试点办审批后拨付。如发现质量问题,县整合试点办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十五条 试点整合的资金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县财政部门和整合试点办不予拨付资金和报账:
(一)未列入本级批准、下达的年度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主管部门没有审核意见的;
(五)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足额到位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支出的。
第四章 报账凭据及管理
第十七条 试点整合的资金报账请款人(实施单位)必须及时提供各种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