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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
(印府发〔200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摸清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掌握全县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和保存的基本状况,增强保护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根据《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铜署发〔2007〕43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文物保护、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培养和锻炼文物保护的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此次全县文物普查从2007年10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间2007年9月30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2007年10月为普查的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成立普查领导小组,经费预算以及普查培训。全县文物普查培训工作由县文广局负责。
  2007年11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在全县境内开展实地普查。实地调查以调查、登记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调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特别是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老字号、近现代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以往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文化遗产种类,以及我县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遗产进行登记。积极运用信息网络、遥感等现代科技,提高文物普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县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是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阶段。县普查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标准对实地调查取得的数据、资料进行整理、汇总、上报。同时,编制全县境内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结合实际将其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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