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节能降耗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力度。要把节能降耗技术、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要方向,鼓励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产业化。要组织制定和实施分行业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节能降耗技术、设备、工艺和新材料。县发改、经贸、财政、环保、科技、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要求,搞好项目库建设,做好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绿色照明、余热余压利用、建筑节能、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可再生能源生产技术等节能专项工程。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重点实施对燃煤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等的改造提升。要及时跟踪国内外不同行业的能耗水平,发挥桥梁作用,做好政策研究、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交流与合作等服务工作。
  四、创新监督管理机制
  (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指标纳入各乡镇、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从2008年起,对各乡镇、有关部门下达年度GDP能耗指标。建立GDP能耗指标通报制度,从2008年起,分年度将全县节能指标分别按行政区域和行业特点进行分解,纳入乡镇、县直部门目标考核。每年6月底由县经贸局、统计局、发改局通报上年各乡镇、有关部门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县经贸局每季度通报一次县重点监控企业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指标。
  (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中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其中,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的节能篇(章),应当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转报审批、核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各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将项目万元增加值能耗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新建项目必须达到该行业能耗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三)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机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能效标识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正确消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