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印府发〔200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和环保友好型社会,根据《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做好节能工作的意见》(铜署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能优先的原则,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加强依法监管为保障,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健全法规、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努力形成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有效驱动、企业和公众参与互动的节能工作格局,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县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O%左右,全县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内先进水平,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管理和监督体系。2008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07年下降5.58%,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7年下降6%。
二、突出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
(一)抓好工业节能。工业企业是全县节能降耗的主体,是节能潜力最大的领域。要以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煤炭、有色等行业为重点,突出抓好重点能耗企业的节能监管,并纳入工业生产日常调度。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经贸部门要依法加强节能监察和能源审计,督促和帮助重点用能单位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定期公布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平均、最低水平。强化铁合金、电解金属锰、水泥等重点产品单位能耗限额管理,达不到标准要限期整改。
(二)加强能源开发过程的节能。县国土资源局、县煤炭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回采率和资源利用率管理。从管理、设备、工艺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强制淘汰落后的采矿设备、工艺,对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回采率的企业要加大征收资源补偿费,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水利、电力部门要加大对小水电开发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使用耗能高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组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