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印府发〔200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和《铜仁地区行署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铜署发〔2007〕52号)精神,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全县所有建制镇(除农村和乡政府以外)所在地、工矿区均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二、税额标准:依照《铜仁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