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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7〕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加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管理,规范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行为,保证各类建设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货币补偿,严格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自治县县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府办发〔2006〕124号)执行,其他乡镇可参照执行。
  二、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失地农民就业渠道。从2007年元月1日起,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劳动力管理范围,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努力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就业问题。大力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引导生产性企业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开发准入门槛低、适合农民就业的生产性岗位。通过用地企业安置、推荐就业、劳务输出等各种方式进行就业安置。
  三、对住房困难的被征地农户,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安置。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地农户住房困难的失地农民,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用廉租住房。
  四、农业安置。公路、渠道等线型工程用地,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水利、水电工程可采用开发性移民安置、就地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增加农业用地,开发荒地、滩涂和调剂土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五、社会保障措施。对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依据不同性别和年龄实行分类安置,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纳入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女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以上的,直接进入养老保险。16周岁以下人员和已与城镇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参加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一次性发给不低于每亩3333元的征地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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