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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工业经济招商引资备案制度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工业经济招商引资备案制度的通知
(印府办发〔2007〕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工业经济招商引资备案制度》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印江自治县工业经济招商引资备案制度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励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拓宽引资渠道,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工业经济招商引资备案制度。
  第一条 备案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性质;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及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源消耗量、废弃物排放量、资源综合利用措施、新征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划开工时间、建设期限;
  (三)项目投资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
  (四)项目申请备案前与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情况。
  第二条 引资单位、引资人申请项目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资单位、引资人介绍证明;
  (二)投资单位基本情况。
  第三条 引资单位及引资人认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引进县外客商到我县开发,应先到招商引资局报到,招商引资局作好登记,并由客商认定引资单位或引资人,招商局向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出据登记回单。
  (二)项目引进成功后,由引资单位或引资人持回单到招商局申报奖励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引进项目(企业)和法人代表对引资单位或引资人的确认材料,并确认第一引荐人;
  2、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属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投资单位证明;属个人投资的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
  3、提交引进注册企业验资报告或有关到位资金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收登记等证件。
  4、以资金形式投入的,提交银行进帐单,以资产形式投入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或提交设备发货票及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属进出口的,提交海关、商标出具的证明。
  招商引资局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审定后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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