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检查阶段(2007年1月22日至2月28日)
1、国土资源、发改、经贸、煤炭、安监、环保、乡企、工商、供电、监察等部门严格按照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中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审批、授权、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境评审、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2、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工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查出的无证勘查、开采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进行逐个检查并登记造册,对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其内容和重点是:采矿权人是否有越界开采、未按期施工、非法转让采矿权、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及破坏浪费资源等行为;探矿权人是否存在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未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勘查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4、煤炭、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我县所有矿山企业遵守和执行煤炭管理、矿山安全、环境保护、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在清理检查结束后,于3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治理整顿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
(二)整顿、查处阶段(2007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清理出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由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予以严厉打击,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经关闭取缔的非法矿山,要制定巩固关闭取缔成果的有效措施,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
2、对持证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有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行为达到法定吊销勘查、开采许可证的,必须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吊销证照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
3、煤炭、安监、环保、工商、监察等部门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对在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的小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规定和程序,由主管部门调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灾措施、未经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由环保、安监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立即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关闭。
4、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改、经贸、监察、煤炭、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越权审批、违规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领导干部非法干预矿权设置、开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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