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计局主要职责:根据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将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所涉及的审计对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县党政机关、重点企业和事业单位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在审计中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移送县纪检委、监察局或检察院立案查处;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进行处理;对因审计手段限制而难以查清的问题难点,移交县纪检委、监察局进行检查;向县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向县审计局提供财政预算安排及国有企业的有关资料,协助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参与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县审计机关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审计任务的确定和执行程序
一、被审计对象是: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二、经济责任审计遵循“任中为主、离任必审”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加大任中审计的比例,将预防关口前移。
三、每年年底前,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检委、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对象初步名单,共同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自治县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计划建议,计划建议中应包括审计的对象、范围等有关内容。
四、年度县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经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县审计局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委托书一般采用固定格式,主要包括审计的对象、范围等有关内容。
五、县审计局要积极与纪检、组织部门协调日程安排,联合进点、按照各自分工、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对审计中限于审计手段和权限难以查明的问题,审计机关要主动联系,请求纪检、组织部门及时介入,共同研究解决。
六、县审计局根据县委组织部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将所涉及的审计对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县审计局要改进审计方法,既要审财务,又要审绩效。不断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层次,加强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计结束后,向联席会议汇报审计情况,经联席会议决定按审计程序作出处理处罚,县审计局向县委组织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抄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并抄送县纪检委、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八、县纪检委、监察局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将审计结果归入领导干部档案,在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升降、奖惩、监督工作中充分运用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