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规范缴存基数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包括规范后的津补贴。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包括实施后的绩效工资。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驻马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我市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四、缴存时间规定
各单位应按照
《条例》规定,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应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统一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已纳入工资统发的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各级工资统发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并及时代缴。
五、财政供养单位的缴存
按照
《条例》规定及财政部、住建部、审计署等有关部委文件精神,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辖区财政拨款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将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8%的标准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六、相关处罚措施
凡单位没有按照
《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办理缴存手续的;单位擅自停止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按照
《条例》第六章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