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育创业主体,激发全民创业激情。
1、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建立档案托管、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县、乡(镇)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等费用。
2、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贷款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3、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创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4、鼓励农民致富创业。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对进城创业农民工,按《巴里坤县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优惠政策》有关规定,解决农民工落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问题。除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行业外,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和农民在集贸市场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收工商登记费。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非农业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创业环境。
1、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准入条件,允许自主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结合实际,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及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2、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范围和规模。扩大小额借款人范围,将失业人员、退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以及实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全部纳入借款人对象。提高个人借款额度,纳入借款对象的创业者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贷款,在乡镇、社区工矿企业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同时扩大微利项目范围。对自主创业人员吸纳安置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提供一个岗位给予100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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