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8]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1999年7月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来,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了大量的医疗服务,为医疗保险事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经过8年的运行,《实施细则》已不适应目前医疗保险制度的需要。为此,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审查、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二) 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作用;
(三) 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