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办法
(新劳社字[2008]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的通知》(新政发[1999]30号)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相互挤占、透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8年来,各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基本平稳,个人账户余额结余较多。随着全民享受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实施,适时适当调整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对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互助互济功能是迫切和必要的。从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实际出发,经研究现就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制定以下具体办法:

  一、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3000元以上者,定点医疗机构可为其抵顶住院预付金(住院押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