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吾尔药品进入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维吾尔药分册)收载维吾尔药品87种,《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纳入维吾尔药品9种。经我们充分征求维吾尔医药学专家的意见后,对专家提名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维吾尔药品全部纳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中,共计60种,其中有许多尚未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号。
(二)维吾尔药品支付规定
凡列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的民族药,不论是国家纳入的,还是自治区纳入的,均视同甲类,使用民族药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对新卫中民医发[2006]1号提出的19种药品的说明
经查,文件中所提19种维吾尔药品(准字号)中,柴银感冒颗粒、复方一枝蒿颗粒、苍辛气雾剂、西帕依固龈液4种药品已进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中;固精麦斯哈片、驱白巴布期片、除障则海甫片、祖卡木颗粒4种药品的批准日期均在自治区2005年版药品目录调整之后,故未纳入目录;伊木萨克片、罗补甫克比日丸、复方斯亚旦生发酊、复方斯亚旦生发油、强身萝菠甫赛河里蜜膏、温肾苏拉甫片6种为治疗性功能以及具有美发倾向的药品,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不能纳入;其余5种药品,因所征求意见的专家未提名,未纳入自治区药品目录。今后在调整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时,我们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民族医药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2]36号)的精神,充分考虑维吾尔医药的特殊性,支持维吾尔药品的发展。
四、对医院制剂问题的说明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规定: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要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目前,各统筹地区都是根据劳社部发[2004]23号规定,自行制定各自的医院制剂目录,自治区不统一制定医院制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