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缴费年限问题的复函
(新劳社函字[2006]301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缴费年限问题的请示》(乌劳[2006]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按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3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3]45号)规定,已一次性补足男30年、女25年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应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4月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执行最低缴费年限男25年、女20年的规定,其多缴5年的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后,返还给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