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印府发〔200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快我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扎实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有序进入市场;有利于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互利互惠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专业化分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引导扶持其发展作为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放在农村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民办为前提,以民管为基础,以民受益为核心。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
(二)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要按市场化要求,选择市场竞争力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产业、产品或加工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经纪人协会等,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制。
(三)坚持形式多样的原则。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四)坚持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只要有利于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产品销售、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农村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要积极鼓励和支持。
三、发展目标和任务
围绕我县农业主导产业,力争到2010年,在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产地建立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达到80个以上,入社(会)成员达到10000户以上,带动农户数达到总农户数的30%以上,主要农产品30%以上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2007年,以现代畜牧业、经果林,蔬菜、农副产品加工、中药材等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地方抓好试点,成立21个合作经济组织(县办4个试点示范,每乡镇新组建1个现代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并逐步在全县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