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或购买专利,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集成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示范应用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示范所需购买或改造小型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范场地等发生的费用。
(三)科技服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科技人员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四)培训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资料费、讲课费、场所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第七条 承担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专项经费使用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使用的审批。
(一)企业项目资金预算使用申请由县财政局、科技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具体开支范围规定,经严格审核无误后方能拨款。
(二)县财政局会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行动资金,结合县安排的资金,统一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三)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会同科技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分两批拨付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第一年拨付项目总预算的70%。对于项目第一年执行效果好的企业,在第二年继续拨付其余30%资金;对于第一年执行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则停止拨付。
第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县财政局、科技局可根据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项目预算调整建议,并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企业自筹配套的资金,由企业存入财政专项资金帐户后,一并按项目进度拨付,以保证其资金的足额到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资金,并严格按照县专项行动总体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专项行动的实施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科技富民强县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好其组织、协调、领导作用,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