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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县顺利推行,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卫监、监察、发改、财政、人社、工贸、工商、物价、法制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医改办,负责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1.从6月30日零时起,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配齐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2.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实行政府主导,统一由省集中招标采购并配送。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务必在6月29日前盘清现有库存非基本药物,库存的非基本药物原则上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进价销售完毕;在省新增补的110种药物招标挂网之前,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阶段采购非基本药物时要根据临床需要并严格控制库存,按比例(中心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一般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20%)采购,并按进价销售,且均不得享受用药(零差率销售)补偿;根据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可享受一定的工作补偿;在新增补药物招标挂网后不得再采购非基本药物。
  3.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开展医务人员基本药物业务技能培训,确保基本药物规范、合理使用。
  4.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可以适当高于非基本药物。
  (二)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的时间和范围。
  1.时间:从2011年6月30日零时起施行。
  2.范围: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他医疗机构待上级有关规定出台后遵照执行。
  (三)推进建立政府补偿机制。
  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负责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政府补助和服务收费补偿,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补助收支差额。县政府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补助。
  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补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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