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件印制。县政府文件,必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县长或副县长签发后才能打印;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必须经主任或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后才能打印。文件铅样打出后,必须由文秘人员认真校对签名后才能印制。除特殊情况外,县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一律由文书科打字室印制,原则上不得安排在外面印制。县政府领导在专题会议上的讲话稿,由会议承办单位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文字把关。一般文件,签发后3-5日内印发,急件在规定时间内印发,并保证印制质量。文件装订由文书科及文秘人员负责,装订不得漏页、夹页,翻口要整齐。文件分发、寄送由文书科收发室负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文件,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有关规定制作。
二、公文报送
(一)县政府向省、地报送文件。
县人民政府向省、地报送文件,分别严格按照《关于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向铜仁行署报送文件的若干规定》执行。
(二)乡镇和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文件。
1.凡属乡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应自行解决;可以由部门或乡镇之间协商解决,或可以由综合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得向县政府请示;部门与部门、乡镇可以自行下达或联合行文的,不得报请县政府批转;重大问题必须先请示、报告。
2.村(居、社区)委会、乡镇股站所、部门所属单位工作中的问题,由乡镇或部门研究自行解决。涉及重大问题解决不了的,由乡镇或部门向县政府请示,但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3.报送县政府的文件,必须情况确实,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如有与之不一致的地方,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文件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要注明出处,引用公文要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4.向县政府报送文件,要以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部门的名义,不能以党委或党组的名义报送。报送文件如需县委知道,主送机关应写“县政府并报县委”,或直接主送县政府,抄送县委,不得将主送机关写成“县委、县政府”。代县政府草拟或需县政府批转的文稿,不要有对党委或党组交代任务、作指示的内容。报送县政府审批的文件和代拟文稿、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由乡镇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或签名,并在文后加盖印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或部门的,要会签后联名呈报。
5.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求指示、批准或解决某项问题,用“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请示和报告要严格区分开来,不能混用。“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能一文数事,要求政府批复的问题要明确提出。“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文件应控制在1000字左右,“报告”应控制在3000字左右。“请示”文件不能多头主送,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送县政府的请示和需批示的报告,文件抬头主送县政府, 不能主送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能同一文件同时送几位领导人。报送县政府的文件份数为:请示和需答复的报告文件一式一份,总结、简报、资料和不需答复的报告一式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