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1年―2012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2011年-2012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00号 2011年6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2011年-2012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11年-2012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除外)、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等。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会议及接待、印刷等。具体采购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西安市2011年-2012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各级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已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不设预算金额限额,未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为5万元以上)。
  (1)公务车辆(协议供货)。
  轿车、面包车、越野车(吉普车)、摩托车、电动车。
  (2)办公设备(协议供货)。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