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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8修订)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有关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先行初审,提出意见或建议,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所提意见或建议进行修改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形成的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梳理汇总,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常委会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常委会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本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

  第二十条 常委会检查法律、法规和本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实施情况,可以由主任会议组织执法检查组或安排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检查。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检查的法律、法规和本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写出贯彻实施的报告,送主任会议初审或向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再提交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对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法规情况报告和执法检查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梳理汇总,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常委会会议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认为必要,可以作出决议,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问题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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