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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8修订)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的时候,列席会议的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应认真听取意见,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三章 提出和审议议案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草案可以委托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代拟并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必须在常委会会议十天前将议案送达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委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议,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同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进一步研究后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之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依法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常委会选择事关本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安排工作委员会对相关工作进行视察和调查,并向常委会会议提供视察或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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