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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8修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1990年8月30日县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3日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年5月20日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4月29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召开会议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组成人员中,因病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请假。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委会召开会议,应在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议程通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自始至终列席会议;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和副主席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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