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进行初步审查。
(六)受常委会领导或主任会议委托,听取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专题汇报,向主任会议报告。
(七)承担常委会监督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向主任会议报告。
(八)联系县人大代表,反映和报送人大代表在本县经济社会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听取和了解代表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九)负责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及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各工作委员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对口工作联系。
(十一)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经主任会议交办,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进行调查研究和初审,向主任会议报告,或召开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会议。
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县人大代表参加,或通知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可以召集有关机关或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开会,听取汇报,研究处理办法,并现场交办。
第九条 工作委员会对重要问题组织的调查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不是人大代表的专家、学者参与相关具体事项的调查研究。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参加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了解情况,参与重大事项的讨论和研究。
第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应经常了解乡镇人大工作情况,指导乡镇人大开展工作,总结推广乡镇人大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