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定
(1991年7月10日县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3日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年5月20日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4月29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
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设立代表组织工作委员会、法制民族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受常委会领导,对常委会负责,为自治县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服务,为县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服务。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由常委会任免;委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讨论问题、决定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了解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
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调查了解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办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情况。
(二)办理省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交付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三)开展立法调研,参与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草拟新的单行条例的工作。
(四)对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会前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为常委会会议审议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