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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办法(2008修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办法
(1990年8月30日县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3日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年5月20日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6月26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便于代表参加活动的原则,以乡(镇)、县直机关相关系统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

  第三条 代表小组活动包括下列内容:(一)学习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党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二)学习本级、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三)围绕本级、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贯彻实施情况;(四)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集中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五)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六)评选先进代表。

  第四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应将对代表的学习培训作为常委会的重要工作职责,搞好代表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第六条 常委会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以组织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同有关县人大代表见面,听取意见,力求解决问题。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之前,以乡镇、县直机关代表组为单位,组织代表对有关方面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视察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视察中反映的主要问题由乡镇、县直机关代表组书面报告常委会代表组织工作委员会,由常委会代表组织工作委员会督促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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