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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同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办法(2008修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同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办法
(1990年8月30日县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2日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8年5月20日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8年6月26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报告工作并听取会议对该项工作的审议意见。

  主任会议讨论研究有关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一府两院”的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意见。

  第三条 “一府两院”应当主动提出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有关议题,常委会也可以通知“一府两院”报告有关工作及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四条 凡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应由“一府两院”报告的,“一府两院”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写出书面报告。

  第五条 常委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视察或调查活动,“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召集“一府两院”及其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受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座谈讨论有关问题。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应告知常委会领导列席参加;“一府两院”举行的讨论研究重大工作问题的有关会议或其他重大活动,一般应在事前通报常委会,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参加。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常委会会刊、常委会的重要文件以及常委会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简报等资料,印发“一府两院”及有关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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