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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8修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8年11月12日县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9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大业务知识,熟悉人大工作,正确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告知常委会办公室或直接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次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在常委会会刊上公布。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好对有关议题的审议准备。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积极发言,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对议案或决议、决定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结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但应当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等活动,但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必须服从常委会的上述工作。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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