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
(2009年4月16日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做好信访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
信访条例》、《
贵州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县人大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群众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和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各类信访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属于县人大常委会督办的信访事项,交本级“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四条 信访事项办理实行交办、转办时限制。
(一)上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按照交办时限要求回报处理结果。
(二)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结果的,承办单位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回报结果。对重大和疑难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困难的,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但最多不能超过两个月。
(三)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对应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信访事项,可以以电话、发函等形式进行督催,也可以通知承办单位汇报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信访事项列为重要信访案件进行督办:
(一)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需报结果的信访案件。
(二)县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签处交办的信访件。
(三)其他需要督办的重点信访案件。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信访事项的督办方式:
(一)对重要信访事项,必要时可采取查阅档案、召开联席会、协调会等形式督办。
(二)承办单位对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交办、转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逾期未办结的重要信访案件,要责成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并督促其依法尽快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