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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明确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落实专人、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工商部门要会同工信、财政、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专项资金筹措、拨付,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承担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时会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办加强政策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环保部门要在微型企业中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微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工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微型企业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工作指导力度,促进从事新兴产业的微型企业发展;质监部门要注意对企业树立质量意识的引导,加强对企业规范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帮扶;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农业、文化、国资、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助工商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税收、金融等有关部门,切实兑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组织编制本地区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3.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微型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防止违法违章行为发生。

  4.组织有关部门回访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帮助微型企业解决生产经营的困难和问题。

  5.对微型企业在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支持微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策采购项目。

  6.组织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本金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工商、工信、教育、科技、监察、民政、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商务、文化、国资、质监、金融、人民银行、移民、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河池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改革措施,督促各地各部门共同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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