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本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六)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县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决定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县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