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九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在评议中被评为“不满意”的部门和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同时应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评先选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垂直管理部门,将“不满意”的评议结果通报其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及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自行组织的评议活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本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县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或者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投诉。